相互咨询关系中的“不社交原则”
M.1.不社交原则
相互咨询关系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实现彻底摆脱烦恼模式从而获得自我康复和完全的人际关系的目标。随着宣泄与人际关系有关的困扰模式,我们会变得更有能力去达成彼此间的更有觉察的、考虑周到的协议和共识。这能让我们享有可以提供更加充分的联结的相互咨询关系。我们从相互咨询关系所获(觉察、理解、信心)能够支持我们达成生活中其他方面的目标和良好人际关系。
总体上,相互咨询者彼此之间不进行社交,除非他们在开始再评价咨询之前已经建立了社交关系。相互咨询者的聚会必须以宣泄、再评价和咨询活动为主要目旳。用餐或进行其他活动必当服务于这一主要目的。
我们应该让想要学习相互咨询的人了解不社交原则,并协助他们对这一原则进行宣泄和思考。在基础班上将讨论不社交原则。相互咨询课程要求其成员在培养独立思考的同时遵守不社交原则。要告诉学过相互咨询并想要获得丽森社区提供的各项资源(例如各种线上线下活动)的人,必须遵守不社交原则。
未明确表示接受不社交原则的相互咨询者不能被推荐在丽森社区起领导作用或被批准成为 RC 资格教师。尚未做到遵守不社交原则的相互咨询者会因而丧失教授RC的资格。若某位相互咨询者不遵守不社交原则,丽森社区总指导将在与当地社区指导磋商后决定该相互咨询者是否可以继续参加相互咨询活动。
理由
维护安全的环境
本条款支持和维护丽森社区的唯一目标(见A.3. )。它不是要限制我们彼此之间的关心、爱和承诺。随着倾听关系的发展,我们会越来越爱彼此、关心彼此,而这会也有助于我们相互支持找回自己美好的天性。经验已经让我们相信,每个人天生就会爱所有其他的人——每个人都会爱自己的相互咨询伙伴。相互咨询关系与其他关系不同,但可能同等重要。
我们要为所有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妇女以及其他遭受压迫群体的成员)创造并维持一个安全的环境。我们不想让有待宣泄的僵化模式干扰倾听伙伴关系或丽森社区中的安全感、信任感及有效性。从一开始就向希望学习 RC 的人们讲清楚不社交原则会使他们更有可能长期有效地运用 RC。
情绪的干扰
因为生活中曾经受的错误对待,我们中的大多数进入相互咨询时都带着强烈的“难以化解的需求”,渴望从他人那里得到陪伴、爱、合作、帮助以及承诺。( “难以化解的需求”源自以往的某个真实需求未得到满足所造成的创伤。当创伤再次受到触碰,我们经常会把它当作自己当下的需要。)这些“需求”是困扰的一部分,不可能得到满足,只能被宣泄。由于我们学会了如何在相互咨询关系里善待彼此,在有的相互咨询者看来,给予他/她支持的相互咨询者似乎正好能够满足所有自己过去和当下的需求。这些“需求”通常表现为浪漫的感觉,性的吸引,或是想“有更多时间相处”的渴望(注:我们要创造条件让人们在相互倾听里处理这些感觉,而不是试图建立性关系。处理早期创伤会很有帮助。也要考虑相互咨询者有多少注意力可以用来处理这个话题。)一个相互咨询者也可能像是个完美的生意搭档、朋友,或“我从未有过的母亲或父亲”。
有时候,我们有待宣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让我们觉得应该去“解决”我们的倾听伙伴遇到的困难,而不是通过倾听帮助他们宣泄有关陷入困境的感觉,直至能够自己解决问题。但是要知道,我们只是承诺帮助彼此摆脱干扰我们正常生活的困扰。这是对倾听关系的唯一要求。
宣泄孤独感、无助感、义务感、基于慢性模式的受他人吸引或对他人的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再加上社会的种种压迫,要和相互咨询者建立更加“舒服”的社交关系(包括要帮对方解决问题)的执念可能会持续地以某种模式化的方式诱惑人们,直到他们所做的宣泄足以抵制其诱惑为止。
如果我们彼此社交
经验表明,如果我们与某位相互咨询者社交,无论注意到与否,我们都倾向于相互依赖,而不是各自承担责任。这样的关系由于是以僵化模式为基础,缺乏思考,多半不会持续多久,最终还会破坏原有的相互咨询关系。这是巨大的损失,因为相互咨询关系提供了两个人能够彼此给予的某些最重要的支持。
在倾听伙伴关系之外增添一些不以摆脱僵化模式为目的的活动也会损耗社区的资源。
如果一位相互咨询者主动与通过RC 认识的另一位相互咨询者建立社交关系,那么前者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期待后者在他们的关系中承担倾听者的角色。同样的问题也一直会在那些过去是但现在已不是相互咨询者的人们之间造成困扰。这是长期的经验所表明的。
负责任的相互咨询关系
我们可以将相互咨询带入我们现存的朋友、熟人的关系之中,从而满足我们对于更有感知的、相互支持的社交关系的人性需要。如果我们和“非相互咨询者”进行交往,我们往往会对这些关系承担更多责任。此外,随着更多的宣泄,我们会更善于建立并享受美好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这些技巧与还没进入丽森社区的人分享RC。我们鼓励相互咨询者就在丽森社区外建立关系和获得资源的话题做相互倾听,而不是为获得关系和资源而相互依赖。
一个相互咨询者可以选择在自己的倾听伙伴的生活中扮演一个临时的额外的角色(这也需是对方的选择),但这个角色必当有助于他原本的倾听者角色,并且要考虑周全。(比如,相互咨询者可以受邀同意在倾听伙伴生孩子时陪伴在她身边,提供即时倾听支持。) 这类的帮助旨在临时性地为倾听时段创造更好的条件,而不是要接手负责处理对方遇到的困难。我们鼓励扮演这样的额外角色的相互咨询者就此事去咨询自己的 RC 老师、丽森社区指导或丽森社区总指导。
如果相互咨询者面临危机,或者有危机会大范围影响到丽森社区,我们鼓励相互咨询者与社区指导一起思考该如何应对。如果出现了危及到整个社区的危机,我们鼓励社区成员们就该问题进行宣泄,一起思考怎么应对。 当两人既有倾听伙伴关系,也有先前业已建立的非倾听伙伴关系(例如为人父母、恋人或商业伙伴)时,各方都要负责地维护这些关系,并将它们区分开来。这是丽森社区的基本原则。
如果坚持建立社交关系
产生社交愿望的相互咨询者应当寻求最有经验的RC教师或丽森社区指导的建议。不愿声张这种愿望的当事人更有必要去寻求建议。
如果一个相互咨询者,即便其所在社区已经做出一切适当的努力协助他/她做出理性的决定,依然坚持要与另一位相互咨询者建立一种相互咨询关系以外的关系,那么社区没有义务继续为其提供资源。
需要强调的是,除非相互咨询者能遵守、支持不社交原则,并以身作则,他们不能成为或继续担任丽森社区的领导者或RC教师。
M.2.社区外的组织或机构中的相互咨询者
非丽森社区中的相互咨询者不得招募或雇用相互咨询者进入其组织或机构工作,除非与相关人员之前就存在非相互倾听关系。开创自己的组织或机构的相互咨询者应通过社区之外的关系招募人员。
有时,先前没有非相互倾听关系的两个相互咨询者会成为同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成员(或同为一个雇主工作,或进了同一所学校)。出现这种情况并非是由于其中任何一方的介绍。那么双方需要在倾听时间里处理任何影响了彼此关系——不论是同事关系还是RC关系——的困扰。他们可以与所属的社区的社区指导进行商榷。
理由
如果相互咨询者招募或雇用另一位相互咨询者进入一家社会组织工 作,就在他们之前建立的相互咨询关系上增添了一个社交关系。这样一 开始可能会让人感觉舒服,但却让彼此的关系陷入混乱,还可能会在社 区内引起困惑,需要团体付出额外的精力和时间去处理,正如M.1.所述。
随着社区的发展,更多的相互咨询者会成为同一个组织的成员或为同 一个雇主工作。在相互倾听时间里围绕这些关系做宣泄很重要,这将有 助于他们分清这些关系并避免受到来自早期伤害的困扰的影响。相互咨 询关系应保持为他们的主要关系。
M.3.不社交原则适用于使用社交媒体软件的交流
与指南条款保持一致
相互咨询者之间的所有交流都要遵守包括不社交原则(M.1.)与保密 原则(A.5.)在内的社区指南条款,以致力于实现社区的唯一目标。相互 咨询者在使用社交媒体网站或社交应用软件与其他相互咨询者联系、交流 时,需要注意在方式上符合相互咨询关系的要求(例如注意保密以及不重 演自己的困扰模式)。
陈平俊 2014年2月依据“团体指南”2013年版更新